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15號
PTDM,110,智簡,15,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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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中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1044 號、109 年度偵字第11236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中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中勤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 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各次犯行皆係基於單一 之意圖販賣侵害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 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又本件被告先後2 次犯行(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販 賣UNDER ARMOR 及愛迪達之商品),時間上有其接續性,且 係在同一地點為之,乃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 ,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處斷。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之請予分論 併罰,應係有所誤會,併予敘明。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造成商 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 ,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等之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尚 見悔意;兼衡檢方之求刑意旨、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外套10件、如附表二編號1 所 示之短褲1 件,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罪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 賣本件UNDER ARMOR 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 下同)800 元,此部分當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為避免 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應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㈢另被告販賣本件仿冒愛迪達商品所得未扣案之2,000 元,雖 係被告為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既與商標權人 達成和解,則本案倘若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 額,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或金額 │ 備註 │
├──┼──────────┼───────┼────────────┤
│ 1 │仿冒ADIDAS外套 │ 10 件 │含警方蒐證購得之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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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或金額 │ 備註 │
├──┼──────────┼───────┼────────────┤
│ 1 │仿冒UNDER ARMOR 短褲│ 1 件 │即警方蒐證購得者 │
├──┼──────────┼───────┼────────────┤
│ 2 │犯罪所得(新臺幣) │ 8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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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