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4號
PTDM,110,單禁沒,14,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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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思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0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阮思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8 年10月2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9 年12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 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 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均與殘存甲基安非他命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 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1.04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7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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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