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許簡寶桂
被 告 黃慶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995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