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22號
PTDM,110,交簡附民,22,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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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許簡寶桂
被   告  黃慶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字第995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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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