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4號
PTDM,110,交簡附民,1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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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孫嘉慶


被  告  陳秋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42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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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