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14號
PTDM,109,訴,914,20210513,4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4號
被   告 鍾其祐



選任辯護人 陳靖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顏甫翰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7954號、109 年度偵字第7955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其祐顏甫翰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列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另按被告經法官訊問 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 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第10 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其祐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 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9 年12月 18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0 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 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顏甫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乃裁定自109 年12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0 年3 月18日 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 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