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呂秀華
陳凱儀
陳湘羚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附民被告 林東本
邱敬軒
金益商行即楊金池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秀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之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