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收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小紅
代 理 人 吳麒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受收容人 林小蘭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收容人偷渡進入臺灣地區,目的為治 療子宮肌瘤,手術完畢後本即要回到大陸地區,且其前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時,亦以交保 方式,其皆準時報到,並無逃逸之虞。其於民國109年11月4 日繳清刑事案件罰金後,經木柵專勤隊人員告知11月5日大 陸地區有船隻可返回大陸,其立刻前往木柵專勤隊,然專勤 隊人員遲至5日方解送,致使該船隻已駛離。其於7月間開刀 治療子宮肌瘤,本有追蹤並服藥之需要,皆住於第三人即男 友吳東秋之家中,無逃亡或行蹤不明之虞。聲請人為收容人 之姊,94年至臺灣,且已領有身分證,亦願提供一定之保證 金,以及命聲請人定期至相對人處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受收 容人住居於聲請人住處及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電話,應可 作為收容之替代處分。況聲請人並無「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 遂出國」情形,可暫居聲請人處待遣返,為此聲請停止收容 等語。
二、經查受收容人因近期無金門協議船期作業,致無法執行強制 出境,業據相對人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於110年3月15日 依職權作成停止收容併作收容替代處分在案,現非相對人北 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受收容人,有相對人北區事務大隊宜 蘭收容所110年4月28日移署北宜所字第1108039750號函可參 。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