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34號
ILDA,109,交,34,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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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欽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
109年度交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應予補正,並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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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