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忠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常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改判被
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