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林怡潔
蘇佩玲
被 告 張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進福應將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返還予原告。查該土地於110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
2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
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
格百分比為90.34%,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7,518元【
計算式:720元÷90.34%×160平方公尺=127,51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張進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