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號
ILDV,110,補,35,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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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廖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2,400元(計算
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600元/㎡×原
告陳報拆除面積289㎡=6,242,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至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
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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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