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彭業柔
訴訟代理人 鐘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琴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2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