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王敏慧
聲 請 人 王澄宇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敏慧、王澄宇分別係被繼承人王純慧(女、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宜蘭縣○○鄉○○路○段000號)之姊、弟,為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109年11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純慧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純慧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