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64號
ILDV,110,司繼,164,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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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趙雨菲 

法定代理人 藍小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趙儀軒(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
  ○○路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12月22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趙儀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趙儀軒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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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