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債 務 人 林永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本處民國110年4月22日核定公告之債權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處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⒊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編號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核定公告之更生債權表,有關編號⒊債權人應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有誤繕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既屬有誤,應裁定更正之。而,本件債 權表原本及正本皆屬錯誤,併同時應予更正。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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