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孟亭
陳銀樹
陳秀鳳
一、債務人陳秀鳳、陳孟亭、陳銀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孟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
陳銀樹、陳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6筆,金額
總計108,4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孟亭本息繳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2,25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銀樹
、陳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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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72252 │陳秀鳳、陳│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元 │孟亭、陳銀│1月01日起 │5月26日止 │九 │
│ │ │樹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5月27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72252 │陳秀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孟亭、陳銀│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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