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書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貳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
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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