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29號
ILDV,110,司促,2729,202105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蘇旻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參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