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56號
ILDV,110,司促,2456,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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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寶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叁萬
  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文娟於109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王文娟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31,385元,而於10
   8年10月0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
   金及手續費為2,389元,以上共計33,774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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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