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寶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叁萬
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文娟於109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王文娟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31,385元,而於10
8年10月0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
金及手續費為2,389元,以上共計33,774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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