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27號
ILDV,110,司促,2427,202105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務 人 周賢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貳仟陸佰
  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