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13號
ILDV,110,司促,2313,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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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務 人 陳進益即廣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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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