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清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伍佰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清堂於民國109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清堂1300│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80% │
│ │502598│0000000000│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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