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温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佳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拆除地上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至
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綜上,本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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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 命拆除面積 │ 拍定價 │訴訟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元/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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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宜蘭│73.36 │44,288元 │3,248,968 │
│ │市坤門五段│ │ │ │
│ │1162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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