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俊傑
李秋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藍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
均聲明請求廢棄本院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其上訴利益即應為本
院判決被告敗訴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核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