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1號
ILDM,110,自,1,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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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林志明

自訴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陳郁婷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婷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藍海社區管委會於民國104 年12月5 日召 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自訴人林志 明與被告陳郁婷素不相識,被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署 押、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出具具有自訴人名字簽 名及蓋有自訴人印文之委託書,並代理自訴人出席系爭會議 ,足生損害於藍海社區管委會及自訴人之權利。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10 條、第217 條及第216 條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刑事自訴狀證一至 證八之「藍海」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影本、讓渡書影本、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影本、建物 謄本、系爭會議出席委託書影本、簽到表影本、105 年度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表影本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 有持證六之系爭會議出席委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代理 自訴人出席該次會議等情。惟堅詞否認有偽簽自訴人簽名或 偽刻、偽蓋自訴人印文、偽造系爭委託書,進而行使等犯行 ,辯稱:系爭委託書係海灣公司會計魏玉鳳取得後,委託伊 代為出席,伊主觀上認為系爭委託書為真正,並非偽造等語 (見本院卷第144 頁至第145 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並未偽造系爭委託書,該委託書係魏玉鳳與自訴人秘書 蔡佩芬聯絡後而取得,並非偽造,自無成立偽造文書等犯行 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頁)。經查:
(一)自訴人為「藍海社區」A 棟3 樓之1 所有權人,被告為同 一社區A 棟10樓之1 所有權人,均係「藍海社區」區分所 有權人。被告於104 年12月5 日持系爭委託書,以自己及 代理自訴人名義,出席「藍海社區」委員會第二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藍海」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讓 渡書影本、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影本、建物謄本、系爭 委託書、簽到表影本、105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表 影本等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95頁),是此部分 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依證人即海灣公司會計魏玉鳳於審理時具結證稱:「我 認識在庭自訴人及被告,我在海灣公司擔任會計,自訴人 是海灣公司客戶,有向海灣公司買過房子,被告則係海灣 公司股東的女兒。(問:【提示系爭委託書】有無看過這 份委託書?)有。當時是代替公司跟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聯 繫,請他們踴躍出席,如果不克前往,就可以委託公司。 (問:是否知道委託書是怎麼來的?)當時有跟自訴人秘 書蔡佩芬聯繫,請自訴人授權同意。(問:你如何跟蔡佩 芬聯繫?)我都是透過電話或LINE聯繫。(問:你有跟她 說明要請林志明出席或委託事宜?)有。我有找到我與蔡 佩芬之間LINE對話。她原本說自訴人本人會出席,後來再 確認時,她說有事來不及,所以同意委託。(問:後來你 如何拿到該委託書?)因為104 年的事情,細節我不記得 了,我不記得當時如何拿到的。(問:委託書後來交給誰 ?)我直接交給被告。(問:被告是否知道這份委託書如 何來的?)過程不知道。(問:你收到這份委託書時,上 面有什麼文字已經填寫了?)細節我不記得了,我經手的 客戶真的很多。(問:LINE對話中有問蔡佩芬是否可以先 拿代書的章備著,是否如此?)對。(問:這張證六的印 文是否就是代書那裡的便章?)細節我不確定。(問:你 在將委託書交給被告時,上面除了被告的簽章之外,其他 的都已經填載完成?)是。(問:你拿委託書給被告時, 你如何跟被告說的?)因為我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只有區 分所有權人才可以代理,我跟她說是客戶同意委託的,直 接交付給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83 頁至第187 頁)。 可知系爭委託書係證人魏玉鳳轉交予被告,轉交時並未告 知被告取得該委託書過程,僅表示自訴人同意委託,請被



告代為出席系爭會議,且交付系爭委託書予被告時,委託 書上除被告本人簽章外,其餘自訴人簽名、印文及日期10 4 年12月4 月均已填載完畢。準此,被告應無偽簽自訴人 署名或偽刻、偽蓋自訴人印文等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被 告既不知系爭委託書取得及製作過程,亦難認被告主觀上 「明知」系爭委託書並非自訴人本人親自或授權而製作, 自無從科以被告刑法第210 條、第217 條及第216 條等罪 之罪責。
(三)自訴意旨雖謂自訴人與被告無任何關係,且素不相識,不 可能會授權被告代理出席,系爭委託書並非自訴人本人或 授權後製作云云(見本院卷第197 頁)。惟證人魏玉鳳前 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除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述可信性外 ,另當庭庭呈其與自訴人秘書蔡佩芬之間,自104 年11月 30日起至104 年12月4 日止期間之LINE對話紀錄佐證,依 該內容所示:「(以下A 為魏玉鳳、B 為蔡佩芬) 【104 年11月30日】
A :哈囉可愛的蔡S …藍海A 棟10F ,這星期六要開區 權會,重新改選委會,可以幫我問問林董,如果不來 開會,方便委託我嗎?我怕人數不夠,又要再一次。 (上午11:49)
A :他能來是最好啦。(上午11:50)
B :好我問他。(下午12:05)
A :謝謝。(下午12:30)
B :他會出席。(下午1:13)
A :OK。(下午1:26)
【104 年12月4 日】
A :明天林先生確定會來??因為我要請他幫忙支持,如 果他不確定的話,可以把委託書簽給我嗎?(上午10 :42)
B :他人在廣州,明天是幾點。(上午11:51)委託書內 容?(上午11:52)
A :《傳送委託書PDF 檔》明天是早上9 點半開始。(上 午11:59)
B :我提醒他一下,如果不行趕緊委任妳去。(下午12: 00)
A :好,那我可以先拿代書的章備著嗎。不然,妳要先簽 給我?(下午12:00)
B :備章好了,我碰不到他人,開會地點?(下午12:01 )
A :藍海,A 棟一F 大廳。(下午12:02)



B :他不去了,要委託妳出席。(下午5:07) A :OK(下午5 :31)。」(見本院卷第205 頁)。 另參酌證人即自訴人秘書蔡佩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提示前開LINE對話紀錄】該對話紀錄是否是你與魏 玉鳳的對話紀錄?)看擷圖應該是,但很久了沒什麼印象 。(問:對話紀錄中,魏玉鳳確實詢問過你是否可以請自 訴人參與藍海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記得?)看 對話紀錄應該是有。(問:LINE對話的最後一句,你回答 『他不去了,要委託妳出席』等語,你回答這些前,有無 與自訴人聯繫?)有。(問:LINE對話內容中,魏玉鳳問 妳,可以先拿代書的章備著嗎,你回答備章好了,我碰不 到他的人等語,是否實在?)我老闆簽不到這個,她們說 如果要蓋章,請她們拿當初辦產權登記的印章去蓋,如果 需要印章的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89 頁至第191 頁) 。足知證人魏玉鳳確實於系爭會議104 年12月5 日開會前 ,以LINE聯繫自訴人秘書蔡佩芬,透過蔡佩芬探求自訴人 是否出席該次會議?及如不出席可否委託出席?等情,且 由蔡佩芬前開LINE對話中最後表示:「我提醒他一下,如 果不行趕緊委任妳去」、「備章好了,我碰不到他人」、 「他不去了,要委託妳出席」等語,堪認證人魏玉鳳確實 透過蔡佩芬,徵得自訴人同意委託出席系爭會議,並授權 得以代書備章於系爭委託書上用印等事實。則依現有事證 ,難認系爭委託書係偽簽自訴人簽名及偽刻、偽蓋自訴人 印文而製作之偽造私文書。
(四)自訴代理人另以證人魏玉鳳庭呈LINE對話紀錄中係提及「 藍海A 棟10F 」相關委託事宜,惟自訴人所有房產標的為 「A 棟3 樓之1 」,並無10樓產權,故無法證明自訴人有 同意授權他人代理出席系爭會議云云。惟自訴人於審理時 自陳:「我當初有買藍海社區C 棟10樓3 戶,A 棟10樓沒 有,A 棟我只有3 樓。(問:104 年12月5 日當時C 區房 子尚未興建完成?)對,興建中。」等語(見本院卷第19 4 頁、第198 頁)。可認辯護人主張,LINE對話內容雖提 及藍海社區A 棟10F ,但當時C 區尚未興建完成點交,根 本沒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問題,應可採信。則證人 魏玉鳳於LINE對話中雖有誤載,但因自訴人僅購入藍海社 區A 棟3 樓之1 產權,理應不會誤認其授權委託出席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範圍係「A 棟10F 」,故自訴代理人前開主 張,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自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有何自訴 狀所載之偽造署押、印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等犯行,是自訴意旨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舉證尚 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首開說明,即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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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