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18號
ILDM,110,聲,31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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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960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忠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詐 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一年十月、 九月、五月、八月、五月、四月、七月(12罪)、四月確定 ,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十六年六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98年3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 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其刑 滿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16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0 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2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 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9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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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