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2號
ILDM,110,聲,282,202105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謝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謝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謝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②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復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因違反 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6月(共4罪)、1年9月確定;前揭①、②所示之罪及③所 示經判處1年9月之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 字第160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前揭③所示經判處有期徒 刑之6罪,則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起入監執行前 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870號核准其 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為6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1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8 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