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4號
ILDM,110,聲,234,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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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民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民璋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邱民璋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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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