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2號
ILDM,110,簡,52,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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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6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義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國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 時、地,以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方式,竊取家福股份有限公 司宜蘭分公司(下稱家福宜蘭分公司) 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 18「所竊財物」欄之財物。嗣因陳國義另案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在家福宜蘭分公司店內行竊時被當場查獲(該案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667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經家 福宜蘭分公司人員查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委由林民翔訴由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民翔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附表編號1 至18「非供述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2 、3 均於109 年8 月6 日內 所犯、編號7 至8 均於同年月12日內所犯、編號9 至10均於 同年月13日內所犯、編號11至12均於同年月14日內所犯、編 號15至16均於同年月21日內所犯、編號17至18均於同年月23 日內所犯,上開所述犯行雖均在各該日期之同日內所犯,然 被告於同日內均係竊得財物並離開該店後,時隔數小時後復 回該店內再次行竊,自均難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皆應予分論併罰,是以,被告 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於為附表所示犯行前尚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不思 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於短短不到1 個月內一再以竊盜方式 獲取不應得之財物共計18次,顯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 陳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及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竊財物」欄所示之財物,雖 未扣案,然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承在卷,且均未 見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地、方式 │ 所竊財物 │數量│ 價 值 │非供述證據│ 罪 刑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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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 日│牛腱 │1盒 │168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8時40分許,在宜蘭縣宜│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蘭市○○路○段00巷0 號│ │ │ │片(警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 │ │18至19頁)│所得牛腱壹盒沒收,於全部或│
│ │載為「6 號」,下同)地│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下二樓「家樂福宜蘭店」│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內,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 │ │ │ │ │
│ │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 │ │ │ │ │
│ │架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 │ │ │ │ │
│ │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 │ │
├──┼───────────┼─────┼──┼─────┼─────┼─────────────┤
│ 2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6 日│豬月亮軟骨│2盒 │240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載為109 年8 月2 日)8 │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時14分許,在上址店內,│ │ │ │片(警卷第│所得豬月亮軟骨貳盒均沒收,│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際│ │ │ │20至22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結│ │ │ │ │ │
│ │帳逕行離去。 │ │ │ │ │ │
├──┼───────────┼─────┼──┼─────┼─────┼─────────────┤
│ 3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6 日│新東陽蜜汁│1包 │220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9時19分許,復再次進入│豬肉乾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 │ │ │片(警卷第│所得新東陽蜜汁豬肉乾壹包沒│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 │ │ │23至25頁)│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8 日│大茂大土豆│1罐 │47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 │8 時30分許,在上址店內│麵筋 │ │ │畫面翻拍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得大茂大土豆麵筋壹罐沒收,│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26至28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9 日│美國安格斯│1盒 │275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8時35分許,在上址店內│牛雪花燒烤│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片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所得美國安格斯雪花燒烤片│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29至31頁)│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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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1日│五花扣肉 │1盒 │87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8 時28分許,在上址店內├─────┼──┼─────┤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誠泰香椿醬│1罐 │99元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聲請簡易│ │ │片(警卷第│所得五花扣肉壹盒、誠泰香椿│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判決處刑書│ │ │32至35頁)│醬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結帳逕行離去。 │誤載為「誠│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泰香樁醬」│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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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2日│軒記蜜汁豬│1包 │135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9 時32分許,在上址店內│肉乾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所得軒記蜜汁豬肉乾壹包沒收│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36至38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2日│Family網狀│1包 │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9時1 分許,復再次進入│繃帶1號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美國安格斯│1盒 │275元 │片(警卷第│所得Family網狀繃帶1 號壹包│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牛雪花燒烤│ │ │39至42頁)│、美國安格斯雪花燒烤片壹│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片(聲請簡│ │ │ │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易判決處刑│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書誤載為「│ │ │ │其價額。 │
│ │ │美國安格斯│ │ │ │ │
│ │ │雪花炭烤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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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3日│保濟堂咳王│2瓶 │300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8 時54分許,在上址店內│固肺散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所得保濟堂咳王固肺散貳瓶均│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43至45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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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3日│松葉蟹味棒│1盒 │13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9時35分許,復再次進入│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 │ │ │片(警卷第│所得松葉蟹味棒壹盒沒收,於│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 │ │ │46至48頁)│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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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4日│XH火焰V 領│1件 │24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8 時42分許,在上址店內│短T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3M強力瞬間│1支 │159元 │片(警卷第│所得XH火焰V 領短T 壹件、3M│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接著劑 │ │ │49至53頁)│強力瞬間接著劑壹支均沒收,│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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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4日│超值塑軸棉│1包 │2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 │19時16分許,復再次進入│花棒 │ │ │畫面翻拍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 │ │ │片及商品照│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 │ │ │片(警卷第│得超值塑軸棉花棒壹包沒收,│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 │ │ │54至56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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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6日│蒜頭 │1包 │13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9時6 分許,在上址店內│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所得蒜頭壹包沒收,於全部或│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57至59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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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19日│BOX 素色圓│1件 │14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9時7 分許,在上址店內│領短T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所得BOX 素色圓領短T 壹件沒│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60至62頁)│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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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21日│蓮發素食蘿│1盒 │5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 │18時57分許,在上址店內│蔔糕 │ │ │畫面翻拍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 │ │ │片及商品照│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 │ │ │片(警卷第│得蓮發素食蘿蔔糕壹盒沒收,│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 │ │ │63至65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結帳逕行離去。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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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21日│美國安格斯│2盒 │550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20時37分許,復再次進入│牛雪花燒烤│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片 │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 │ │ │片(警卷第│所得美國安格斯雪花燒烤片│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 │ │ │66至68頁)│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17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23日│金頂4 號電│1盒 │20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8 時29分許,在上址店內│池18顆裝(│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趁該店店員疏於注意之│聲請簡易判│ │ │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決處刑書誤│ │ │片(警卷第│所得金頂4 號電池18顆裝壹盒│
│ │上之右揭財物,得手後未│載為「金鼎│ │ │69至71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結帳逕行離去。 │」4 號電池│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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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陳國義於109 年8 月23日│Biore 髮顏│1罐 │209元 │監視器錄影│陳國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
│ │18時53分許,復再次進入│體潔淨露 │ │ │畫面翻拍照│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店內,趁該店店員疏├─────┼──┼─────┤片及商品照│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味好美黑蒜│1罐 │200元 │片(警卷第│所得Biore 髮顏體潔淨露壹罐│
│ │內陳列架上之右揭財物,│調味粉 │ │ │72至75頁)│、味好美黑蒜調味粉壹罐均沒│
│ │得手後未結帳逕行離去。│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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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