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0年度,30號
ILDM,110,秩,30,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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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賴紀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 年5 月20日以警蘭偵字第11000113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紀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賴紀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14日8時35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宜蘭民權路二段宜蘭酒廠側門旁。 ㈢行為:以塑膠袋盛裝強力膠之迷幻物品,搓揉塑膠袋而吸食 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1 份、照片4張。 ㈢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 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自陳因失業心情 不佳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然並未有其他 實施暴力等脫序行為,兼衡被移送人自陳目前無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自承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入之。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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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