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游桂菊
被 告 林筱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筱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 易字第111 號),經原告陳游桂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