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潘星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本件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而移送前來(110 年度訴字第150 號)。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尚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