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34號
SLDV,110,除,23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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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范梅蘭 
代 理 人 江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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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