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29號
SLDV,110,除,229,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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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黃美雲 
代 理 人 彭惠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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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