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李慶章
李慶源
李慶煌
李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擴張,
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玖拾陸萬零玖佰叁拾叁元(計算式:遺產之價額980 萬
4663元×代位之應繼分比例1/5 ,見新北地院卷第181 頁),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玖仟叁佰
陸拾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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