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0號
SLDV,110,訴,300,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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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李錦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李銘堂 
訴訟代理人 李涴淩 
被   告 李銘輝 
      吳坤璋 
      吳俊威 

      吳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原為被繼承人李陳鳳嬌所有,因李陳鳳嬌於民國106 年 7 月6 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訴外人李金鑾繼承,嗣李金鑾於106 年12月30日死 亡,由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再轉繼承,系爭不動產 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且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分割系爭不動產。又系 爭不動產係祖宅,現由被告李銘輝居住,因被告吳懿鵬積欠 債務,經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區地區農會聲請強制執行,致系 爭不動產被本院查封,將系爭不動產分歸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分別共有,以金錢補償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 鵬,可保留祖宅,並平衡共有人間之權益,為最妥適之分割 方案等語。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請准予分割 ,分割方法為:系爭不動產分歸原告李錦珠、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3 分之1 ,原告李錦珠、被 告李銘堂李銘輝應以金錢補償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 鵬。
三、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則表示:同意分割,同意原告之分割方 案等語。
四、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 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1151條、第829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 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 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 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 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 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準此,各繼承人除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判決確定,或依民法第828 條 第3 項規定已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外 ,就遺產中個別單一財產並無顯在之應有部分,僅有潛在之 應繼分,尚無從逕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 規定訴請分割共有物。
㈡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李陳鳳嬌所有,因李陳鳳嬌於106 年7 月6 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訴外人李金鑾繼承,嗣李金鑾於106 年12月30日 死亡,由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再轉繼承,有繼承系 統表(見本院士調字卷第6 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 院卷第56至64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被繼承人李陳鳳 嬌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3 股,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2 頁),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僅得依民法 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不得逕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其中 之系爭不動產,其逕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其中之系爭不動產,應屬無據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 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 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不動產標示
├──────────────────────────────────┤
│土地部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 │ │
├─┼────┼────┼──┼──┼─────┼─────┼────┤
│1 │臺北市 │ 北投區 │振興│ 四 │458 │149 │公同共有│
│ │ │ │ │ │ │ │1/4 │
├─┴────┴────┴──┴──┴─────┴─────┴────┤
│建物部分 │
├─┬───┬─────┬────┬────────────┬────┤
│編│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 平 方 公 尺) │ │
│ │ ├─────┤材料及房├──────┬─────┤ │
│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 │ │ 合 計 │ 用 途 │ │
├─┼───┼─────┼────┼──────┼─────┼────┤
│ │ │臺北市北投│鋼筋混凝│第4層:86.62 │陽台:13.34│公同共有│
│ │ │區振興段四│土造4層 │ │ │1/1 │
│1 │40733 │小段458地 │樓房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北投│ │ │ │ │
│ │ │區義理街63│ │ │ │ │
│ │ │巷2弄10號4│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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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