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9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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