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46號
SLDV,110,補,346,202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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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金純正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2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1 萬9, 082 元。
三、其他抗告駁回。
四、相對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 萬8,424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房屋(下合 稱系爭房地),經另案囑託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 定其市場交易價格,該所已提出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系 爭估價報告),故本件應以系爭估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地之市 場交易價格重新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三、經查,系爭房地經本院另案囑託鑑定其交易市價計為新臺幣 (下同)2,201 萬0,146 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 年度補字第307 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並有系爭估價報 告影本附卷足憑。據此,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 即系爭房地),其價額應計為2,201 萬0,146 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2,361 萬9,082 元(計算式:2,201 萬0,146 元+81萬6,973 元+79萬1,963 元=2,361 萬9,08 2 元)。抗告論旨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非無理由, 爰將原裁定該部分撤銷,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部分 併提起抗告,自非合法。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 如上,依該核定之價額,重行計算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 萬9,856 元,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19萬1,432 元後,相對人 尚應補繳2 萬8,424 元(計算式:21萬9,856 元-19萬1,43 2 元=2 萬8,42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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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