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1號
SLDV,110,消債清,21,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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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債 務 人 熊珮君即熊鶴梅




代 理 人 邱宛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8,675元(計算式:[(14+1)×43×15]-1,000=8,675),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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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