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梁萍(原名:梁瑋如)
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及
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預繳6,740 元(計算式:43元×20次×【8 +1 】人-1,000 元
=6,7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