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7號
SLDV,110,消債更,37,202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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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蔡三郎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90元(計算式:[(1+1)×43×15]-1,000=290),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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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