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0號
SLDV,110,消債更,30,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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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葉依敏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存摺遺失,應向 銀行申請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提出自108 年2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 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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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