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846號
SLDV,110,司繼,846,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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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練瑞  
      練郭秋華
      練怡君 
      練怡宜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練維翔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練維翔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死亡,被繼承 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有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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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