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808號
SLDV,110,司繼,80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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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蕭祺安 

聲 請 人 蕭品川 

法定代理人 蕭立群 
法定代理人 周 婕 


聲 請 人 蕭奕揚 

法定代理人 蕭立威 
      王 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蕭祺安蕭品川
  1.法定代理人周婕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鑑章(需
   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等法定代理人。
   (隨文檢附聲請狀影本一份)
  2.法定代理人周婕之印鑑證明書。
 ㈡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
  1.提出蕭立威蕭奕揚蕭奕揚母親王茜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無戶籍,應提出其他身分資料。
  2.提出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
   承聲明書、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3.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
   名,及聲請人蕭奕揚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蓋代理人之印
   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蕭立威
   蕭奕揚之代理人。
  4.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㈢提出被繼承人蕭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
  母、全體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
  歿,提出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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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