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蕭祺安
聲 請 人 蕭品川
兼
法定代理人 蕭立群
法定代理人 周 婕
聲 請 人 蕭奕揚
兼
法定代理人 蕭立威
王 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蕭祺安、蕭品川:
1.法定代理人周婕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並蓋印鑑章(需
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等法定代理人。
(隨文檢附聲請狀影本一份)
2.法定代理人周婕之印鑑證明書。
㈡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
1.提出蕭立威、蕭奕揚及蕭奕揚母親王茜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無戶籍,應提出其他身分資料。
2.提出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
承聲明書、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3.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聲請人蕭立威、蕭奕揚姓
名,及聲請人蕭奕揚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蓋代理人之印
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蕭立威及
蕭奕揚之代理人。
4.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㈢提出被繼承人蕭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
母、全體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
歿,提出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