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孫家和
孫臺線
孫台花
孫台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孫維東早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已死亡,臺端等迄
至110 年4 月13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
民法第1174條第2 項所定之3 個月期限,請陳明臺端等「各
」係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原因為何?請詳細說明知悉
上開事項之「日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