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682號
SLDV,110,司繼,682,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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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孫家和 
      孫臺線 

      孫台花 
      孫台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孫維東早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已死亡,臺端等迄
  至110 年4 月13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
  民法第1174條第2 項所定之3 個月期限,請陳明臺端等「各
  」係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原因為何?請詳細說明知悉
  上開事項之「日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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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