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周孜庭
周品佑
上列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以瓴
周剛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達祥於民國110 年4 月3 日死亡 ,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周孜庭、周品佑為被繼承人黃達祥之孫子女, 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黃達祥死亡 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黃以瓴 、黃芋瑄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 承人之子女黃啟恒未聲明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全戶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 黃達祥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黃啟恒,聲請人周孜庭、周品佑 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 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