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詹家莉
詹少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詹武雄於109 年11月20日死亡,台端等於110
年3 月18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
2 項規定之3 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 日內釋明台端等「各
」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原因為何
?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而非陳述遲誤辦理
拋棄繼承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