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91號
SLDV,110,司繼,491,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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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詹家莉 
      詹少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詹武雄於109 年11月20日死亡,台端等於110
  年3 月18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
  2 項規定之3 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 日內釋明台端等「各
  」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原因為何
  ?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而非陳述遲誤辦理
  拋棄繼承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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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