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劉高愷
兼
送達代收人 陳沛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劉高志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死亡,臺端等迄至11
0 年3 月9 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條
所定之3 個月期限,請陳明聲請人各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