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26號
SLDV,110,司繼,426,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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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劉高愷 

送達代收人 陳沛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劉高志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死亡,臺端等迄至11
  0 年3 月9 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條
  所定之3 個月期限,請陳明聲請人各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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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