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86號聲 請 人 程玉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玟蓁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1紙。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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