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清智
相 對 人 林金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 條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向第三人 陳森郁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陳森郁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15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0 年12月19 日,經100 年9 月22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森郁將抵押權 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1 年5 月18日變更抵押權登 記,於101 年5 月21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轉讓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債務人陳報其與聲請人並無借貸關係,且聲請人的本票也過 期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 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 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經核聲請 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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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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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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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區 │○○ │ │000 │ │5626.03 │6/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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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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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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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新北市○○區○│新北市○○區○│鋼筋混凝土造│2 層:17.43 │陽台:4.78│全部│ │
│ │ │○路0段00號0樓│○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合計:17.43 │ │ │ │
│ │ │之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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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0000建號 673.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3/10000 │
│ 0000建號 1,274.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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